今天在信報又看見湯家樺先生談《法治、政治與功利主義》,忍不住又要抄一段:
法治之第一基本原則,不是盲目依從法律,否則所有極權國家都可被視為最尊重法律的國家。法治的根本精神,是透過一個獨立的司法體系,捍衛人權、保障憲法,以致一個公義社會。這就是法治(Rule of Law)和以法治國(Rule by Law)有天淵之別之處,僅次於以上的基本原則,另一重要元素是法治如何得到彰顯而不會受質疑。
法治的缺口在於人民的感覺,因此對法治的最大傷害,就是市民感覺法律不符合公義,法治的劊子手並非少數犯法的人,而是令市民對法治失去信心的當權者。
平時我不是湯先生的支持者,他對民主的觀點有時我不贊同,但他說法治(Rule of Law)有他的專業水平,非馬時亨局長、民建聯劉江華先生等人所及。
民主、自由、法治是現代文明社會的重要基石,都要基於天賦人權,不能抽空任一點無限擴大,另在維基百科抄下另一段文字,作為本Block的註腳:
法治原則要求法律對政府權力與對人民具有普遍拘束力,要求政府權力與人民共同尊重和遵守法律。因為如果不是透過民主機制所制定的法律,往往淪為政府權力對 人民的統治工具,不能有效拘束政府權力,這並不符合完整、正確的法治。因此民主也可說是是法治的必要前提和實質內涵之一。
因此以法而治(Rule by law)和法治(Rule of law)最大的區別,並不在於法律是否拘束人民,而是在於行政、立法、司法這些政府權力是否也和人民一樣,受到法律的拘束和控制。法治的內涵,與其說是要 求所有人民守法,毋寧更側重於法律對政府權力的控制和拘束,否則法治(Rule of law)即與以法而治(Rule by law)難以區分。
人要不惑除要到四十歲外,還是要多看點書。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