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金管發出指引,銀行在對零售客戶推銷金融產品時,須有明確的警告字樣,在風險評估調升時,須通知客戶,銷售過程,一切從嚴。
回顧當年金融產品興起,明顯是把店頭市場的產品包裝後,賣到小客戶,賺取更大利潤。為什麼投資銀行自己不賣給小客戶,要賣給香港的零售銀行?明顯是不想拿小客戶的交易對手風險,他們只做同業生意,但在定價上佔盡便宜,複雜的產品,像股票的warrant一樣,不合理的implied vol,賺了你還要多謝他給你投資機會,雷曼事件後,市場終回正軌,小投資者做的是簡單的產品,複雜的產品要時間消化,不能盲目推出,銀行銷售過程有問題,隨時上身,這算是什麼風險?
話說回來,現在環境不利銷售,却是小戶投資的好機會。有如一個put option,有問題施加壓力銀行分分鐘通賠,何樂而不為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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